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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才富 - 總務處 | 2017-08-29 | 點閱數: 486

一、申請資格:領有區公所開立地震受災戶證明或經導師家訪 認定因震災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之學生。

二、補助金額:定額補助 1 萬元用於就學所需之營養午餐、書籍費、各項代收代辦費(例如:課後照顧、課後輔導、制服 、戶外教育、住宿費、交通費等)及學習用品。

三、已依規定領取政府之補助或其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得 重複申請本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