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七、學生於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考。學生定期評量無故缺考時,除不得補考外,學生缺考之定期評量成績應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學校得另行命題,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喪、病、產假或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七、學生於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考。學生定期評量無故缺考時,除不得補考外,學生缺考之定期評量成績應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學校得另行命題,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喪、病、產假或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承上,學生不能如期參加定期評量,則需在定期評量結束後進行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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