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四月中,教務處會將「校內市長獎申請辦法」公告周知。
★給獎名額及資格:
(一)各校該學年度畢業班級數乘以 3 倍為上限,倘該校畢業班只有 1 班,則 10 人以下取 1 人、11 至 20 人取 2 人、21 人以上取 3 人。
(二)各校自訂之評選計畫,其市長獎獎項及名額,由各校於不超過上限自行調整並公告之。
(三)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
(四)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除「市長優學獎」及「市長勵志獎」外,下列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他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一)市長優學獎:
以在學期間領域學習課程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 (依據「臺南 市國民小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及「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評量補充規 定」)。
畢業成績採計:一、二年級各佔 10%、三、四年級各佔 15%、五、六年級各佔 25%。
(二)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如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他語言)有 傑出表現者。
(三)市長科技獎:在數學、自然或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四)市長藝術獎:在藝術領域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五)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六)市長嘉行獎: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面有 2 傑出表現者。
(七)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 者。
★【其他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1.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2.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
因此,請各位家長協助孩子將國小階段參加的校內外各項比賽獎牌、獎狀收好,以利六年級申請市長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