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11 年 9 月 6 日管制字第 11150220922 號函辦理。
二、依民用航空法之遙控無人機專章等相關規定,本市遙控無人機管制區域將定期檢討及公告修正,貴機關(單位)倘有提報需求者(含新增、刪除或修正),請依「臺南市政府遙控無人機禁止或限制飛航區域提報作業說明」及附表填報,函送本府交通局彙辦,俾憑辦理圖資更新及修正公告作業。
三、配合民用航空局之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圖資更新,本次預計於 111 年 11 月辦理修正公告作業,附表請以 WGS-84 之度、分、秒格式標示座標點,以符合資訊系統之格式及檔案形式,避免造成資料匯入系統時產生資料漏失或錯誤,影響資料正確性及作業效率,逾期提報部分將不予受理,請俟下一更新週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