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之學生,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經本市區公所或社會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2、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社政單位開立經濟弱勢需扶助之核定文件之學生(含「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惟村里長清寒證明不包括在內)。 3、家庭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由導師開立證明書)。
4、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由導師開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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